印尼投资法(印尼的投资政策)

车林睿矿法投资评估

外资开展矿业并购的流程

根据印尼《矿产和煤炭矿业法》、《公司法》、《投资法》等有关规定,外资企业在印尼开展包括镍矿在内的矿业并购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五个步骤:

(1)被并购企业的内部流程:首先企业负有通知员工和工会的义务,企业员工有权申请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其次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并决议通过被并购事项;最后应当将并购事项进行公示;

(2)矿业企业的并购活动应当得到印尼能矿部(MEMR)或颁发采矿证的省长的批准通过;

(3)应当得到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的审批通过;

(4)因并购而修改的公司章程,应当得到印尼司法人权部(MoLHR)审批通过,在司法人权部(MoLHR)审批之前,该章程应当事先经印尼公证师签署并认证;

(5)对于触发了反垄断审查条件的并购活动,交易方有义务将并购方案提交到印尼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KPPU)进行反垄断审查。

外资开展矿业并购的要点

依据外资企业在印尼进行矿业并购的一般流程,外资开展矿业并购的要点主要有:(1)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及股东要求: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至少为100亿印尼盾(约合人民币441万元),实缴资本至少为25亿印尼盾(约合人民币11.1万元)。另外,外资企业需至少两名以上股东(个人或公司);

(2)需要及时关注印尼政府发布的投资清单中对外资股份的限制:采矿业曾于2013年被列入外资投资负面清单,但在2021年,印尼外商投资准入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从负面清单准入制度变为正面清单管理;

(3)须得到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的批准:每一项外资投资并购交易都需要经过投资协调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4)修改的章程在提交印尼司法人权部(MoLHR)的批准之前,应事先经印尼公证师的公证;

(5)在外资并购后的资产规模触发反垄断机制后,交易方有义务提交印尼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KPPU)进行反垄断审查,否则将会面临每日10亿印尼盾,总计最高250亿印尼盾的罚款;

(6)外汇管制的规定:获得海外注资的印尼企业需要定期向印尼中央银行提交“外汇流通报告”和“审慎性原则报告”两种报告;

(7)须审查并购矿业公司的核心资产—采矿权,是否在印尼能矿部(MEMR)公布的矿权清洁提单上(Clean & Clear Certificate);

(8)采矿权区块是否与其它矿区、林区、油气区重叠,这种情况在印尼比较普遍;

(9)是否对采矿权区域内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进行补偿,并缴纳了相应的土地税费。


矿业投资并购实务特别篇二:在印尼开展矿业投资并购的流程和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