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和小贷的区别(融资租赁和小贷的区别是什么)



新能源:又称非常规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指刚开始开发利用或正在积极研究、有待推广的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和核聚变能等。当前我国主要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的新能源业态主要有太阳能为代表的光伏、熔盐、风电、核电等业态。笔者长期从事供应链金融法律服务,认为新能源产业与供应链金融存在很强的适配性。


其一,新能源具有产业链长、业务规模大、上下游关系紧密等特点,而新能源企业的产业链长,其上下游关联企业众多,这些企业的资金需求往往较为复杂。其二,在新能源行业中,新技术开发和利用难度大、投入大,导致新能源产品成本较高,传统的金融产品不一定满足供应链金融行业的发展。在我国现阶段经济形势下行压力大,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偏好相对较弱,即便国内有不少新能源产业的融资政策补贴,但现金流不稳定、前期投入较大的新能源行业常态模型,并不能在银行传统金融业务风控模型中进行适配,最终导致银行为了完成政策性指标,盲目开展新能源领域信贷投放,导致未来款项回收面对障碍。


供应链金融是以核心企业为依托,通过对上下游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交易情况的调查、分析,针对供应链中各参与方的不同资金需求设计了一系列金融解决方案,从不同层面解决供应链成员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对于新能源企业来说,供应链金融并不只看单一融资客户主体资信或者单一资产主要价值,而是从产业链、供应链的视角分析融资主体在整个产业链上的地位,与其融资需求在新能源项目发展过程中未来收益的匹配程度,根据不同发展阶段,为新能源产业提供金融领域的赋能。





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类持牌金融机构所开展的业务,并非所有企业都可以开展。目前国内开展供应链金融的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贷公司。其业务模式主要包括应收账款质押、保理、设备直租、售后回租、存货质押、存单质押、融通仓、保兑仓等多种类型,在法律关系上既有借贷等单一法律关系,也有复合法律关系。对于刚刚接触供应链金融类型的新能源供应链同仁和法律人,一一认识每个供应链金融的业态难度较大,不论是法律界还是实体产业,都需要一种新的供应链金融认识思路。


供应链金融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在信息化手段的加持下,供应链领域的高价值资产可以被金融机构定价、风控、设计结构化融资产品。所以供应链金融实际上就是围绕供应链领域的高价值资产的一种金融解决方案。理解供应链金融就必须要理解供应链,德和衡成立供应链研究中心,专门从供应链底层基础资产进行供应链金融分类,从法律关系客体出发,重新对供应链金融进行分类,具体如下:


新能源企业对接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和主要法律问题


上表仅是基于供应链中高价值标的类型,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类型进行了一个基础分类,实际开展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会根据供应链的实际情况相互交叉,构建复杂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例如可转债的加入,可以设立“股+债”类供应链金融。围绕高价值设备开展的物权供应链金融也可以综合考虑设备运营未来收益率,可以设立“物+债”类供应链金融。提供新能源项目主要项目并深入参与新能源项目建立后的实际运营,也可以设立“物+股”类供应链金融。更有综合利用多种业务模式,搭建“股债物”联动的供应链金融业态。





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重点、难点就是回答好“供应链+金融=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等式,就是基于供应链的不同特征,设计不一样的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与其他产业链不同,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时间较短,所处的发展周期还是在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和初期运营阶段,有关产业链的成熟度和规模性较弱,所以需要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设计合适的供应链金融模式。


对于从事新能源主体建设的企业来说,其前期投入大,短期内有大量资金需求。对于从事新能源主体运营的企业来说,其资金实力相对较弱,业务回款比较稳定,但其回款周期较长。虽然都是融资,但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资金用途和风控回款模型均存在很大不同,需要根据新能源项目的发展周期设计,不一样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以新能源领域常见的风电开发,德和衡律师结合服务供应链金融客户经验,梳理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如下:


对于风电技术开发企业来说,其在新能源项目发展周期中处于最前端,主要工作在于技术开发。在技术开发阶段,其资产主要表现为专利、商业密码等技术知识产权,除了研发测试设备以外,高价值的物权属性资产较少,在供应链金融领域主要表现为围绕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未来收益所开展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另一方面从事风电开发具有较强技术、设备和资源门槛,只有少量公司和自然人掌握有关资源,这一领域的股权类投融资也较为常见。


对风电设备生产企业来说,其在新能源项目发展周期中处于前端,主要是围绕成熟的新能源技术进行产品落地。相较于风电技术开发企业仅仅掌握技术开发和测试设备,风电设备生产企业自身拥有大量生产设备、原材料及用以销售的风险设备产品,其物权类资产较风电技术开发类企业相对较多,所以存货质押、融通仓等物权类供应链金融可以在这一阶段引入。风电核心设备的生产企业设在那里,往往可以带动当地一整个产业链的发展,所以各地也纷纷成立产业扶持基金,专门帮助风电设备生产企业在本地落地,股权类供应链金融同样比较常见。


对风电项目的建设企业来说,其在新能源项目发展周期中处于中端,主要是将新能源生产企业制造的新能源设备,在特定地域落地建设。当前二十大报告要求各地抓紧建设新能源项目以尽快达成碳中和、碳达峰的背景下,各地结合本地能源禀赋,开发建设不同的新能源项目。对于这些从事风电项目的建设企业来说,因其前期投入大,资金需求也大,但其对风电生产企业来说,行业中的话语权并不高,往往以其直租形式购买风电设备,解决资金占用问题,或者以风电项目远期应收账款开展债权类供应链金融。


对于风电项目的运营企业来说,其在新能源项目发展周期中处于末端,新能源项目已经建设完毕并投产,必然就需要后期的运营维护。这一发展周期,大额的资金投入已经基本没有,项目融资需求主要是要求保障日常的运营和维护开支,例如设备折旧维修替换、人员培训、工资等。相对于传统能源,新能源项目运营收益普遍受外部因素影响较大,例如水电回收丰水期和枯水期影响,风电也会受天气影响,不能时时刻刻保证其业务收益稳定。通过供应链金融方式,对其一个年度周期内产生的收益进行整体评价,不止包括现有的应收账款还包括基于新能源项目运营经验所测算的未来应收账款,整体搭建的债权类供应链金融业务,可以更好满足项目运营企业在全年度的资金需求,在这一阶段,前期大额投入的风电设备,也可以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搭建物权供应链金融。


新能源企业对接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和主要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是全球范围的新能源大国,除了不同发展阶段新能源项目参与方有不同的融资需求,需要搭建不同的新能源业务模式。国内也开始出现一批打通新能源项目全周期的行业龙头企业,基于新能源的高技术和重资产门槛,这些行业龙头企业为社会输出“开发+建设+运营”的整体新能源解决方案。与其合作的供应链金融机构也就配套开发了新能源项目及完整开发周期的供应链金融产品。以应收账款为例,新能源技术开发出来,设备生产企业支付了技术开发费用后,加大投入转化为新能源设备销售给项目建设方,项目建设方落成了新能源项目,最终买单的是项目运营后的能源消费者。虽然不同项目周期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但金钱债权的流转,仍然是顺着项目周期向后流转的,所以供应链金融产品之间也可以相互打通,例如设备生产者购买原材料的供应链融资可以以其销售成品产生的应收账款款项进行支付。这样一来,资金流和用款需求就在整个供应链条中流转了,以债权流转凭证为代表的全周期供应链金融产品也在当前如雨后春笋一般不断产生。





基于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在整个新能源项目周期中流转,新能源供应链金融也就产生了。新能源项目的核心企业往往资信实力较强,金融机构可以给其非常优厚的融资条件,但围绕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大量中小企业却由于资金实力不强,无法获得资金支持,供应链金融就是通过以供应链条整体进行资信评价,虽然单个参与新能源项目建设的中小企业实力不强,但整个项目的牵头主体是行业龙头,新能源项目是国家重点项目,引入供应链金融就可以实现“羊毛出在猪身上”,以行业龙头企业的优质资信,在不占用自身银行授信的基础上拉低供应链整体融资成本,真正实现金融支持实体产业发展的积极社会效果。然而理想的供应链金融模型,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也会遇到挑战。发展新能源供应链金融业务,从业者必须对如下法律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1、开展供应链金融企业主体的合法性及应对监管合规性问题


虽然《民法典》已经将保理、融资租赁等供应链金融典型业务纳入“有名合同”,但由于法律法规对于供应链金融相关法律规范与监管尚不完善,导致该领域存在大量法律风险。部分供应链金融操盘者往往不属于供应链金融机构,而以供应链平台身份开展所谓供应链金融业务,很容易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存在主体合法合规风险。部分新能源企业并不具备开展供应链金融相关的专业人才队伍,也不具备对金融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能力,引入错误的合作伙伴,甚至产生原定用于开发建设新能源项目的资金被挪用到其他领域的情况。在当前新能源产业鼓励政策纷纷出台的大背景下,也有部分不法主体,名为“新能源”,实质是骗取国家补贴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后,实务中还有一批新能源行业龙头企业,搭建供应链金融产品,却失掉了服务中小企业的初心,反而在运营新能源项目过程中恶意延长账期、要求供应链企业只能在本供应链金融平台上获得融资,以信息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取额外收益等模式,不正当利用自身在新能源产业中的优势地位,实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新能源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对应资产和项目的真实性问题


新能源供应链金融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新能源业务中有高价值标的物。这些标的的真实性是供应链金融业务顺利开展的基础。保理公司作为债权人的一方,其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应当承担严格审查义务。另一方面,基础资产真实性是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首要问题、核心问题和最终难以完全解决的根本问题,因为从事供应链金融的企业并不能直接参与到供应链交易双方交易的每时每刻,所以有关真实性只是一个供应链金融机构已经进行了谨慎审查,供应链交易双方不得以虚假陈述侵犯供应链金融企业的信赖利益。


3、新能源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从事新能源供应链金融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和日常检查评估,建立严格的项目准入和风控回款机制,确保资金投向合法合规。供应链金融企业应当与新能源产业中的主要供应商和主要客户建立并保持日常联系,及时了解采购经营情况,及时了解用以生产新能源设备和建设新能源项目的重要原材料及其价格波动情况,掌握生产销售动态和市场信息。围绕镍、铝、铁、锂等常见新能源领域大宗产品,供应链金融机构设计了相当多的物权类供应链金融产品,但由于国内统一仓单登记系统刚刚开始建设,一物多押、一女多嫁的情况还比较常见。从事物权类供应链金融的企业应当对物权本身的特定性、权利外观性、所有权审查及控制权掌握等方面予以重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供应链金融对接新能源产业,可以帮助新能源企业获得资金的支持,从而加速新能源领域的发展,两者存在很强的适配性。我们认识和掌握新能源产业供应链金融,不能仅从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和法律关系出发,而应当从新能源供应链主要高价值标的及新能源项目发展周期两方面重新认识新能源供应链金融。理解供应链金融,必须优先理解供应链,当前新能源供应链金融发展面临非常多的法律问题,需要供应链金融参与各方认真积极拓展新能源行业供应链融资市场空间,加强风控和预警工作,重视项目和操作合规工作,进而提升供应链融资产品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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