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试题 民诉法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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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38条
  2.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69条
  3. 2014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68条
  4. 2015民诉司法解释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38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释义】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体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和严肃性的重要内容。根据该原则,外国当事人提交诉状时,必须附具中文译本。外国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69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释义】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2014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68条

1.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2.【释义】

本条规定了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发出公告的期间。区分不同的情况,公告期的长短有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2015民诉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2015年司法解释

1.《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2.《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民诉法司法解释》既是对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细化,也是对二十多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制定该解释是人民法院保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公正司法的需求、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我相信,《民诉法司法解释》的颁布,对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维护程序公正、保护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规范审判和执行行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都将发挥巨大作用。它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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