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的最新司法解释(担保法的最新司法解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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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怎么理解?
  2. 担保法司法解释 预抵押
  3. 担保法三十条规定和解释
  4. 2020担保法司法解释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怎么理解?

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没约定时候按六个月)担保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担保权利。

如果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内没主张的,担保权利灭失,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义务。也就无所谓“诉讼时效”的说法了

担保法司法解释 预抵押

预抵押是指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借款人将房产等财产抵押给贷款人的行为。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已经将财产抵押给贷款人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履行抵押义务。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视为借款人未进行预抵押。

担保法三十条规定和解释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释义意思是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20担保法司法解释

2020版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在2000版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拓展了具有担保功能的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新的担保方式。

同时在本次最高院一并修改的2020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相应增加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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