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 物权法司法解释第二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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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如何理解物权法第三十一条
  2. 物权法关于业委会的解释
  3. 根据物权法第70条,我们有权力给自己家的露天阳台做封闭吗?
  4. 物权法中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是什么意思?

如何理解物权法第三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本条的关键在于“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的规定,关于这一规定的具体含义,试举例说明:甲乙向法院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原甲的房屋归乙所有,在判决生效之时,乙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尚未去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此时乙将房屋转卖给丙,丙信赖乙出示的法院判决而与之交易,与此同时,甲将该房屋又转卖于丁,丁信赖的是登记簿上甲为所有权人的登记记录。那么乙对丙的处分行为能否发生物权效力而由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呢?按照本条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尽管乙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也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但未经登记,该处分行为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丙只能要求乙负担违约责任要求返还价款等,房屋的所有权由丁取得。《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关于业委会的解释

1.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2.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物业服务人应妥善制定对外公示的规章制度,督促物业服务人员按照规章制度履行法律法规明确的公示项,并履行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报告流程。在履行公示及报告的流程中,注意留痕,及时固定并妥善保存相应凭证。

4.以法律形式设定了居委会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的法定义务。

根据物权法第70条,我们有权力给自己家的露天阳台做封闭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知道物权法第七十条是怎么条规定的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该条也就是常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就是说业主对于小区包括三种权能:1、对于所购买的房屋的专有部门享有所有权;2、对于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3、对于小区的共有部门还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那么问题来了,阳台是属于这三种权利中的哪一种呢?很明显,对于自家的阳台享有的应该是专员部分的所有权。但是,是否基于所有权业主就可以自行讲阳台封闭呢?

答案是否定的!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即使享有所有权,但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也要受到一定的法律规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因此,业主没有权利自行将阳台封闭,这属于违章建筑,是要被强制性拆除的

物权法中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是什么意思?

在因不动产物权归属以及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中,如果当事人已事先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是针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要求撤销或作出物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行政诉讼的受理法院一并解决上述争议问题,并且该法院已经一并审理的,当事人再针对上述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真实权利人对不动产登记内容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物权归属的民事诉讼,该条否定了司法实践中“不动产物权争议涉及到行政登记事宜的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观点,真实权利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确认之诉。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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