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试行司法解释 破产法试行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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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新破产法全文
  2. 企业破产法哪一年试行
  3. 政策性破产和一般破产的区别
  4. 什么叫做破产和解

新破产法全文

第1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法。

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欠款规定情形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哪一年试行

企业破产法1986年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律由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法已被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废止。

政策性破产和一般破产的区别

您好,有以下区别:

1、适用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同非政策性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它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

另一个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它适用于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法人破产,如集体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政策性破产政策性破产除适用《破产法》外,优先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国发[1997]10号文、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文及[2000]15号文等一系列政策规定。

2、适用的主体不同政策性破产只适用于国有工业企业,非国有企业和国有非工业企业不能适用政策性破产。

3、法院受理的条件不同政策性破产除必须具备破产法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1)因经营管理不善;(2)严重亏损;(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还要有国家兼并破产领导小组的启动通知。希望能帮到您。

什么叫做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法国1985年《困境企业司法重整及清算法》的首要目标是拯救企业,维持生产经营和促进就业。

该法在立法上的重大突破是将企业置于破产制度的中心地位:程序上确定了重整前置原则(即重整无效,再行偿债)和法院干预原则。

企业重整方案可不经债权人会议讨论,直接由法院批准生效,债权人无决定权,只有向法院陈述意见的权利。

德国1994年《破产法》创设了灵活的和解制度,债务人及其财产管理人均可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偿债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批准生效;破产财产可交由债务人管理、占有,在监督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受现代破产制度发展趋势的影响,我国于1986年12月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也构建了一套和解与整顿并存的程序体系。

由于该法在指导思想上受到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约束,以公有制企业为核心,全面贯彻了行政干预的原则。

和解制度的目标不是为了了结债权债务,而是为使国有企业免遭破产厄运。

1991年《民事诉讼法》将非国有企业法人补充为破产和解制度的调整对象,虽然扩大了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但就其基本出发点而言,仍归属于破产法(试行)确定的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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