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41条司法解释配表(刑法341条司法解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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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刑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依据
  2. 2021版刑法341条司法解释

刑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依据

没有

刑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依据没有,野生动物,是指在大自然的环境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野生动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泛指兽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以及软体动物和昆虫类。狭义指除了鱼类和无脊椎动物以外的上述各类动物,即包括兽类、鸟类、爬行类和两栖类。按照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密切联系程度,又可以将野生动物划分为野外环境的野生动物和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

2021版刑法341条司法解释

刑法第341条的司法解释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主要内容: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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