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非法拘禁司法解释,两高非法拘禁司法解释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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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套路贷”司法解释来了:年利率36%是红线,超过部分即无效,怎么看?
  2. 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限制老赖3个小时,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3. 抓住小偷反被公安控告非法拘禁,各位看官,您怎么看?
  4. 刑法修正案一全文逐条精解

“套路贷”司法解释来了:年利率36%是红线,超过部分即无效,怎么看?

怎么看?

提问者混淆了“套路贷”的刑事犯罪性质与“高利贷”的民事违法性,才会提这样的问题。

依我之见:“套路贷”与“高利贷”无论这二者之间从性质上,还是法律处理上都具有本质区别。

一,从法律性质上看,“高利贷”中超过国家法定银行基准利率36%以上部分,违反的是国家对借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仅仅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这种超出的行为法律不认可丶不受法律保护,即贷出者以与借方约定上述利率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违约的话,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即仅仅是不予支持而己;

那么,“套路贷”从法律上讲是什么性质呢?从其实施的目的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公平自愿行为,而是放贷者以非法占为目的,所采取的虚构流水并故意制造借贷违约形成虚假债务的手段以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行为恰恰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刑事犯罪要件,如果实际诈骗数额达到犯罪标准的话依法必须以犯罪论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从法律处理上,二者也有本质区别。如上所述,“高利贷”一一超出银行基准利率36%的部分,法律的处理仅仅是不认可丶不支持。

而对待“套路贷”一一数额达标将依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数额较大,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处丶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者,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三,“两高”关于办理“套路贷”的有关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的办案指引,涉及的是刑事性质的问题是公安丶检察丶法院在办理“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时必须正确适用的规定。而最高法院关于“高利贷”超过36%的司法解释是“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只能单一适用于民间借贷的民事违约案件。

从上述简要分析可以看出一一对于“套路贷”的两高司法解释,与“高利贷”的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分别是解决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的适用法律的法律,依法,办案机关不待混淆两种行为性质,胡乱适用两种司法解释。否则,将会被依法撤销违法处理决定,严重者,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将会被以滥用职权或枉法裁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为什么民间仍有人将最高法院的“高利贷”的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与“两高”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混为一谈呢?一方面是我们的部分新闻媒体的误读,误导了广大老百姓,另一方面也的确有个别“老赖”幻想通过有意误读赖掉仅仅是法院不支持,但仍属于民事性质的正常债务。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限制老赖3个小时,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非公检法部门,采取任何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哪怕是一分钟也不被允许,更何况题主已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长达三个小时,妥妥构成非法拘禁罪,可能获得一到三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虽然双方存在债务纠纷,借款人不还债的理由也许有很多,但是老赖的帽子却不是社会自然人随便就可以给戴上的!必须经过法院判决,最后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某某人是老赖,然后根据规定上老赖榜,上黑名单。但是法院没有裁决之前,随便给人戴上老赖帽子,那将涉嫌侮辱人格,弄不好要吃官司和赔偿名誉损失的,类似案例很多。

一旦有债务纠纷,最有效和明智的做法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债务人确实存在有钱不还债等逃债行为,自有法院判决,依法惩戒。而社会上有些放贷人,本身违法放贷,以及利息等不合理,导致借债人不愿还,还不起,而放贷人又因为自身涉嫌违法,不能或者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债务问题,而采取非法拘禁等私刑逼债,一旦被举报被司法机关查获,那将是得不偿失。而且根据有关案例,往往涉及动用私刑逼债的,多是非法放贷,自身违法,再用违法手段逼债,数罪并罚的结果是跑不掉的。

抓住小偷反被公安控告非法拘禁,各位看官,您怎么看?

怎么看?

依我之见一一超市当场抓住小偷并控制一小时的店主之行为依法是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

为什么说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呢?

一,首先,超市“店主当场抓住小偷并控制一小时”的行为是合法的。为什么“合法”呢?(1)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利益丶公共利益丶本人或他人的人身丶财产权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任何公民均有权予以制止,是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依法不负责任。而本案例超市负责人抓住正在行窃的小偷进入该超市盗窃超市物品的“抓住”的行为是法律赋予合法财产所有人对自己財产的自我保护的自救行为,即法律上的“正当防卫”行为,所以,“抓住小偷”是于法有据的合法行为;(2),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盗窃丶诈骗丶抢夺罪,为窝藏转移赃物丶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按抢劫罪论处。本法律条文在加重处罚按抢劫罪论处时同时,法律也赋予了“盗窃案的受害人”在犯罪嫌疑人施暴时有权“以暴制暴”实施正当防卫。结合本案超市人员在抓捕小偷时了小偷欲挣脱抓捕而与超市人员抓扯丶扭打的情形是必然的,其小偷脸部丶躯干和超市人员身体相互有表皮伤,双方均形成“轻微伤”也是可以理解的(3),超市负责人抓住正在盗窃超市物品小偷经双方查视频确认被盗物品数额并通过双方协商挽回民事责任的赔偿数额的行为也是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相关法律的,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均规定:因行为人故意行为造成他人财物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可以恢复原状丶退还原物丶照价赔偿等等,而民事责任主体双方自愿也可以通过“协商”自行处理赔偿事宜。因此,本案超市负责人抓住小偷通过“视频确认”小偷所盗窃物品并“协商”赔偿金额的行为也是于法有据的合法民事行为。

所以,本案例超市负责人对于正在超市行窃的小偷关门抓捕控制的(控制人身丶查看视频对质丶协商退赔损失)无论是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审视,还是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审视一一超市负责人的行为都是于法有据的合法的。

二,其次,超市负责人“抓住正在盗窃的小偷并控制一小时”(查看视频核实确认丶协商赔偿被盗损失)之“控制”行为也是“合情合理”的。为什么说控制一小时的行为是合情合理的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一小时”,意味着只有短暂的六十分钟,而通过题主叙述事件经过从发现小偷正在行窃

一一到安排人关门堵住小偷,

一一到小偷狡辩不承认以前没有偷过该超市,

一一到依次翻看以前视频录像资料让小偷亲自查看视频资料进行“质证”

一一到核算几次所盗物品的次数和数量丶价值

一一到最后协商赔偿现金,以及当初现金不够拖延支付的时间

一一最后警方到达案发现场小偷脱离所谓“拘禁”(控制)。

通过上述经过情形可以看出,超市负责人在控制小偷这一小时的短暂时间里所做的这一系列行为均属合情合理的,与法律规定的“非法拘禁”是毫不沾边的。

三,超过负责人当场“抓住小偷控制一小时”(控制)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的,我国刑法规定所说的犯罪是指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认为是犯罪,而“情节显著轻微”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同时,根据办案规定也不符合“两高”《关于办理非法拘禁刑事案件施用法律解释的规定》中关于非法拘禁“情节严重”以构成犯罪立案处理的规定的:非法拘禁24小时以上的丶三次以上或拘禁三人以上的丶索取非法债务拘禁受害人的等等。从“两高”的司法解释来看,构成犯罪必须是非法拘禁且情节严重也认为是犯罪。而本案超市负责人当场抓住正在‘自己物品的小偷并控制的行为是于法有据的合法行为,看不出来“抓住和控制”小偷行为有什么非法性,再说“控制”小偷一小时的行为表面上看似乎具有拘禁性质,但是,从控制动机目的具有合情合理性,丝毫看不出有什么“情节严重”性。因此,警方对超市负责人抓住控制小偷一小时的合法合情合理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处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可能有网友认为:超市负责人抓住了小偷既然已确认了小偷多次盗窃已涉嫌违法犯罪为什么不报警让警察来“公正处理”,你私自处理就违法了就该你倒霉。我倒要问一问:难道让警察来处理就一定会“公正”吗?就本案叙述小偷在被抓的过程与超市工作人员有过激的语言的争吵和过激肢体的扭扯而经鉴定小偷的伤情仅仅为“轻微伤”。“轻微伤”,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小偷所受之伤仅仅是身体软组织一点红肿,或肌体表皮一点抓扯破皮,几天,或十天半月就会全然恢复;“轻微伤”,也就意味着在医院的全部恢复身体健康所需要的一切正常的费用少至几百元,多则几千元。再者,警方既然办案中为维护“受害人”(小偷)的合法权益能积极给小偷做伤情鉴定,从“公平合理”的层面出发,为什么不给超市人员在抓扯丶扭打中身体所伤情也做鉴定?

“可是”一一本案在警方丶检方的主持下刑事和解处理中,警方丶检方居然确认了小偷漫天要价,并同意最终默认了小偷“敲诈勒索”超市老板6.6万元的不法行为。请问:办案的警方丶检方:你们多年办理老百姓打架纠纷案“轻微伤”无数,究竟有几件赔偿医药费是上万元?请问:办案的警方丶检方你们这样搞刑事和解是在依法处理吗?在刑事和解之前为什么不给超市人员也做伤情鉴定?这样的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能让人民群众相信吗?现在我们有理由相信超市负责人在发现抓住小偷不及时报警找警方解决的真正原因之一是不敢相信警方能够依法公正处理。因此,不能将超市负责人抓住并控制小偷不及报警的行为就认为“该被警方整”,就认为是犯罪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刑法修正案一全文逐条精解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罪名,刑法死刑罪名已减至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一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增加恐怖犯罪财产刑规定

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嫖宿幼女罪名已成为历史,收买妇儿一律作犯罪评价

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将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新增加编造虚假信息犯罪

五、加大惩处腐败力度,删去贪贿罪具体数额规定,重特大贪贿者可终身监禁

六、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虚假诉讼妨害司法为犯罪

七、切实加强社会治理,增加危险驾驶应追责情形,袭警按妨害公务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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