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老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旧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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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91条规定:(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解释》第91条关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是针对实体法要件事实的,无法适用于程序法事实,但其他司法解释中若有针对程序法事实的证明作出的规定,就应当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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