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九条司法解释(广告法第9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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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广告法第57条释义
  2. 广告法第九条
  3. 广告法第九条的立法原意
  4. 使用第一词违反广告法哪一条

广告法第57条释义

根据中国《广告法》第57条,关于广告中价格的宣传和陈述,法律规定了如下释义:

第五十七条,广告中价格的宣传和陈述,应当真实、明确,不得以虚构原价、虚构优惠幅度等手段误导、欺骗消费者。

简而言之,此条是指广告中涉及到价格的宣传和陈述必须真实明确,不允许虚构原价和虚构优惠幅度的手段来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准确了解广告中所宣传的价格信息,从而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同时,该规定也对广告商提出了诚实守信的要求,禁止利用不实的价格宣传手段来误导、欺骗消费者。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判断和解释需要依据当地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如果你在具体案件或问题上需要法律咨询,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

广告法第九条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法第九条的立法原意

广告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广告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主旨

本条是关于广告表述和赠品广告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分两款,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关于广告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要求;二是关于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礼品的内容要求。

(一)关于广告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要求。为了保证经营者能够真实、客观地介绍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制作、设计、发布虚假广告。”本法作为规范广告市场的基本法律,从广告的内容上提出了要求,即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是清楚的、明白的,使消费者能够从广告中了解到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广告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必须是清楚的、明白的,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关于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礼品的内容要求。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鼓励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采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促销手段,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同时,有些经营者在进行广告宣传时,没有明确说明附带赠送什么样的礼品或者赠送礼品的数量,使一些消费者产生了误解,在购买了商品、接受了服务的情况下没有获得应得的礼品,或者获得的礼品不是自己想要的东西等等,产生了一些问题。因此,为了规范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礼品的活动,本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使用第一词违反广告法哪一条

使用了“第一”、“最优质”等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工商部门认定,其已构成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广告的行为,进行了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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