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3,股权转让公司法司法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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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公司法司法解释2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是什么
  3.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如何理解
  4.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司法解释2

第二条解读

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新增)、《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如何理解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即明确了,董事、高管仅仅对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对于非增资阶段董事、高管是否负有同等义务,并没有作出交代,从而才会发生实务中部分法院认为董事、高管的勤勉忠实义务并不包括需要在非增资阶段对股东出资进行督促催缴。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是什么

2011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公司成立前债务承担、出资和股权确认等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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