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2 第六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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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46条内容
  3. 公司法司法解释3
  4.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理解

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2条规定了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股权的路径,民事主体要证明获得股权,应提供其在相关法律事实发生时建立法律关系并获得股权的证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46条内容

公司法解读:第四十六条【董事的任职期限】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解读】本条上对董事的任职期限的规定。

董事通过法定程序被股东会选举后,应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被选举聘任后,即开始行使职权,任期也开始计算,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本条已经明确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3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理解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的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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