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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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用人单位登记无犯罪记录会去派出所核实吗?
  2. 96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3. 严重刑事犯罪如何定义,刑事犯罪与刑事案件的区别是什么?
  4. 2021行政处罚法司法解释

用人单位登记无犯罪记录会去派出所核实吗?

从2018年开始,公安部联合相关部委出台了规定《公安机关不再出具18种证明》,其中就有关于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在出台规定同时对需要这些证明的公民应该找哪些部门,怎么办,都有详细答复。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调查被用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可以持单位介绍信到被用人所在地派出所调查,也可以以单位名义发公函到被录入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派出所无论是接待用人单位来人还是收到发来的公函都会如实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但一般情况下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不针对本人出具的。引用说明“根据公安部的最新规定,公安机关不对个人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解释,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申请给予出具证明。不过,在具体实践中,对于出国等非招聘类事由需要出具个人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基层派出所同样受理。”由此可见,任何人被单位或公司录用应如实陈述自己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凡弄虚作假虚报漏保的单位、公司一旦发现肯定会被辞退。

96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严重刑事犯罪如何定义,刑事犯罪与刑事案件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案件一般是因为触犯刑法而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的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简单的讲主要包括公安机关的侦察、检察机关的公诉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刑事犯罪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的: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严重刑事犯罪的定义

严重刑事犯罪从字面可理解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侦查的各类重特大犯罪。这是对此广义的解释。但从历次政法机关在论述社会治安形势和开展"严打"斗争使用该语时,是有特指的,并不象字面理解那么宽泛,可解释为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宣告刑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这是对"严重刑事犯罪"的狭义解释。

刑事犯罪与刑事案件的区别

刑事案件一般是因为触犯刑法而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的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简单的讲主要包括公安机关的侦察、检察机关的公诉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刑事犯罪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的: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包括了刑事诉讼环节,后者只是触犯刑法的具体行为。

2021行政处罚法司法解释

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反间谍法和国家情报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为做好衔接,行政处罚法明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为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解决案件移送中的问题,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一是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二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三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判处罚金的,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进一步细化过罚相当原则,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行政处罚法规定,一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此外,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规范非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体现便民原则,强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保护。在加强社会监督方面,健全行政处罚执行制度,明确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完善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明确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处罚法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增加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以及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到行政处罚法中等。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坚持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作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对于违法所得,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此外,明确了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

为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增加了许多重要举措。如明确首违可以不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即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明确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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