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贷款的司法解释,关于担保贷款的司法解释最新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关于担保贷款的司法解释的问题,以及和关于担保贷款的司法解释最新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给别人担保会不会影响自己去银行贷款?
  2. 你觉得银行规定,公职人员可以担保贷款,是不是霸王条款?
  3. 14年为他人担保,贷款人现在还不上了,法院把担保人配偶的钱给扣划了,该怎么办?
  4. 给别人担保贷款未结清,会影响办理房贷、车贷吗?

给别人担保会不会影响自己去银行贷款?

给他人担保属于“或有负债”,虽实际上不算你的债务,但是有可能会成为你的债务。

不同的银行在处理此项或有负债时的做法不太一样,大致有两种处理方案:

一、定量判定

部分银行在考虑这部分担保的时候是会将其放入进你的负债总计中去的。你能贷多少钱也就是银行经常说的授信额度是根据你的营收能力、资产情况进行综合判定的。最终你能从银行贷多少钱是用这个授信额度减去现在的负债总计得出的。

这样做能控制住不少风险,但也会因此而损失掉不少优质的客户,毕竟之所以能担保,都是因为这个担保人很有实力,银行才会准入的。担保人的这种“实力”也正是银行拉存款、放贷款所需要的。题主不用担心,现在已经很少有银行这样做了。

二、定性判定

还有些银行是通过了解被担保人担保的借款人还款履约情况,来判定这个担保人需要代偿的概率大不大,一般情况,银行都会根据这个概率适当折算一部分放入到担保人的总负债情况中。

在折算的过程中,银行也会参考你担保的贷款类型来综合判定。如果你担保了一笔信用类贷款,那折算的负债可能要多一些。假设你担保了一笔房产抵押贷款,或者你和其他人一同进行担保,那折算的就会相对少一点。

这样做可能会带来一些不稳定的风险,有些好的客户很有可能就是因为担保了其他贷款而拖垮了自己。这也是现在大部分银行采取的方式。

没有担保自然好,在做房贷之前不要对外担保。当然有了担保也没那么可怕,建议去当地银行咨询下,也许只是贷款的金额减少了一点而已。

银行研究僧,你学习,我也跟着学习!

你觉得银行规定,公职人员可以担保贷款,是不是霸王条款?

银行的隐性霸王条款该废除近来,银行催债,动用纪委力量和相关纪律,要求各单位工作人员替人担保的要还款。为此,心情很差,如鲠在喉,不吐不快。笔者很纳闷:银行是法人,是法人主体,其经营受市场规律约束,有盈利自然也得有亏损,应该完全自己承担责任。可是,银行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把公职人员的利益剥夺掉,霸为银行所有。银行为啥要求贷款人找公职人员担保?因为公职人员有稳定的收入,可以拿住小辫子?那么银行有啥资格把人分为三六九等?没有人随随便便成功!公职人员也是父母的努力加强自己努力的结果!很少投机成为公职人员的。银行把公职人员纳入担保人行列,且按级别划分额度,其实质是他们赚钱指定人担保,把风险转嫁到别人身上。等于李四做生意,到大街上随便叫住一个有钱人张三说:我这单生意赚了是我的,赔了,你得给我钱?张三一脸懵:凭啥?不凭啥,因为你有能力!这就是赤裸裸讹人,最隐蔽的霸王条款!表面上看公职人员可以不担保,是自由,但是,这是以牺牲友情或者是亲情为隐含前提的。这就是银行打的友情牌亲情牌,这就是像资本家榨取工人剩余价值一样隐蔽和无耻。公职人员是银行给的吗?那么凭啥你要求可以担保多少金额?如果银行不这样规定,亲戚朋友随便找人担保都一样——甚至觉得,他工作来的不易,自己不会拿他的工作担风险。所以公职人员未必就非得担保,有了这样的规定,就等于说,只要有公职人员亲戚朋友需要贷款的,一定会找他担保,大家以为如何?按理说,银行作为市场主体,该给谁不该给谁,给多少,你自己得调查,了解,进行风险评估,掌握清楚以后再放款。盈利与否是你的决策正确或者机遇抓取是否得当。但是,银行自己不做这些,玩投机!把天下公职人员拉过来垫背——贷款人情况银行不用管,只要有公职人员在,稳赚不赔!然而,这样做的结果是银行霸权,获得利益,公职人员冤屈失去工作,失去工资,失去幸福生活,甚至锒铛入狱!或者失去友情,亲情,撕裂家庭,撕裂社会人际关系,不利于和谐社会。也容易诱发逃避责任现象,造成更多失信人员!而这些恰恰可以避免的,就是因为银行推脱责任,自私自利拉人垫背造成的。银行自己都不服责任了,贷款人有友人,亲人顶着,做决策不用太用心——成功了,白赚,失败了,跑路就好,亲戚朋友可以擦屁股。公职人员何其冤哉?!就因为自己有公职,就该为银行负责?你规定了,我不担保,得罪亲朋好友;我担保了,市场行情不了解,不知不觉就把银行的责任扛起来——做了银行的奴隶。所以,银行的规定就是个霸王,奴役公职人员的条款,应该立即废止,并向所有公职人员致歉!

14年为他人担保,贷款人现在还不上了,法院把担保人配偶的钱给扣划了,该怎么办?

看到问题写的这么模糊,只知道是担保债务,最终配偶的钱也被扣划了,就是配偶也是被执行人了,结合实务分析,存在两种情况,要么此担保债务在前期审判程序已经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可能性不大,还有就是判决书虽然只判决担保人承担责任,没有配偶名,但是在后期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追加了配偶为被执行人,根据不同情况说说。

本案先说真正的债务人,最终能够执行担保人及其配偶,说明债务人的财产是不足以偿还债务了,对他的执行肯定没有放过,所以不需要质疑法院说不执行债务人只执行担保人,这个是不可能的。再说担保人及其配偶被执行,假如前期审判程序已经追加担保人配偶为当事人,最终判决书认定债务是共同债务,那么后期按照生效判决执行配偶也是理所当然,担保债务一般是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考虑本案发生在好几年前,以前对夫妻一方签字的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比例还是很大的,虽然最高院的意见和批复都是要求谨慎处理,只有家庭从担保行为获利才能认定担保债务为共同债务,但是具体审判过程中也不排除存在一定偏差,有相当一些担保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毕竟之前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偏重保护债权人,不然那么多女人莫名其妙背负巨额债务。

当然了,有时候最终判决书也只认定签字一方承担担保债务的偿还责任,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因为签字人财产也不足以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就会申请追加其配偶被执行人,这个有的法院不支持,也有支持的,据说江苏省是支持的还出台了相关的意见。在申请追加后,法院执行部门还需要核实其配偶的收入和财产情况,明确是否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如果存在才会通知其配偶配合执行,即使不配合也会强制执行,执行的财产以共同财产为限,最多是执行其中一半,配偶在此过程中可以申请执行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后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裁定中止执行。

本案既然已经走到扣划的地步,那么担保人自己就要分析一下案件了,看看是否有判决书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有的话,根据今年最新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司法解释分析是否是共同债务,如果依据目前法律可以改正,那么配偶申请再审撤销原判决,这样执行依据没有了才能追回扣划的。如果是判决书没有认定为共同债务,只是执行过程中发生,那么就尝试执行异议程序吧,虽然不一定被支持,有的地区执行配偶也是有规定,只要执行范围是共同财产中属于担保人的,超过此范围的执行当然可以申请撤销。

给别人担保贷款未结清,会影响办理房贷、车贷吗?

谢邀。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债务,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公民。

你看,担保人只是提供担保的人,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才承担责任。那么在正常情况下担保人能不能贷款买房买车呢?分别是:

1:担保人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或撤销担保之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担保人在借款人如约按时还款,信用记录良好,没有影响担保人的信用记录,担保人符合贷款资质,能否贷款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借款人的还款计划到相关银行咨询,因所担保的额度也视同自己的负债,需相关银行计算统计看能否通过商业贷款申请。

这只是个人经验和理解,如果条友还有正确的答案希望指正,谢谢!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关于担保贷款的司法解释和关于担保贷款的司法解释最新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