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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年前,无论是知名币种的持有量,还是虚拟货币挖矿算力的规模,中国都是世界上位列第一的国家。纵使法律政策对虚拟货币的衍生产业作出了否定的结论,但这改变不了国内拥有大量虚拟货币行业从业者的事实。其中,在境内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服务是虚拟货币及其衍生行业的从业模式主流。而国内否定性的法律评价是否会波及至这些从业者们,正是本文希望讨论的内容。

法条文义分析

讨论的内容源于2021年9月24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924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从该部门规章的文义可知,如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为我国境内居民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的,系属行政违法行为,我国境内居民不得为该等交易所提供支持。

虽然924通知未对提供技术服务等支持的行为予以明确定性,但否定性评价足以延伸至相关民商事诉讼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之中。

延伸问题

近一年来,多家知名虚拟货币交易所屏蔽了中国IP,不向中国居民提供服务。所以,延伸的问题便是:如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不向我国居民提供服务的,我国境内居民可否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服务?

924通知系属“经济行政法”的范畴,根据张利民教授的观点:在域外效力问题上,存在着一个“不具域外效力的假设”(the presumption against extraterritorial effects),即所有的法律原则上只具有域内效力。该假设存在以下例外:(1)清晰立法意图的例外;(2)不利后果的例外;(3)行为地点的例外。

基于此,924通知原则上仅具有中国境内的效力,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的域外管辖情形当然是有效的,对于未明确规定的延伸问题,应当认为,924通知未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笔者认为:境内居民,为不向中国居民提供服务的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技术服务等支持的,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刑法规制的进路

因我国行政法多为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行为的前置法,有观点认为,不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自然不属于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但严格从法条出发的解读却与这一通说观点相悖。

为境外交易所提供服务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可否被评价为犯罪。在虚拟货币交易所屏蔽中国IP的基础上,我国刑法对其规制的进路仍有二项:

其一是属地管辖,根据《刑法》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都可适用刑法,而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如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决策层或部分经营人员在境内,对外发布指令,实施我国刑法所不容许的行为的,司法机关可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对其予以刑法规制。

其二是属人管辖,我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因不少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实控人与经营人员为中国人,如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外经营行为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纵使实控人与经营人员在境外,司法机关亦可能根据属人管辖原则进行刑法规制。

属人管辖的展开

属地管辖的风险可以通过从业者与公司的迁移予以规避,但国籍难以更改,属人管辖的问题值得进一步展开:

1、行为符合当地法律法规能否出罪

我国79年《刑法》第四条在规定属人管辖的同时,确立了双重犯罪原则:“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但现行有效的97年《刑法》已摒弃了这一原则。从立法目的来看,否定双重犯罪原则、以“国家利益说”和“忠诚义务说”构建的缺少限制的我国现行属人管辖规定是不会考虑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当地法律法规契合性的。

2、未侵害中国法益能否作为出罪事由

诚然,虚拟货币交易所可能构成的罪名多为经济犯罪,该等罪名所保护的法益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善运行,而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经营行为不会侵害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但是,缺少双重犯罪原则的属人管辖制度成立逻辑在于公民负有国民忠诚义务,该等义务要求公民在境外仍需遵守我国《刑法》的规定。

确切的说,境外实施经济犯罪侵害的法益虽然主要是犯罪地国的法益,但对我国的法益亦存在侵害,这种侵害集中为国家形象的损害,具有一定抽象性。

因此,不存在法益侵害的逻辑可能被“国家利益说”和“忠诚义务说”所保护的国家形象法益所否定。

观点与经验

“忠诚义务说”是权威刑法的表现,在主张自由刑法、尊重人权的当前社会,难以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肯定。如公民的境外行为在行为地为法律法规所许可,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说,我们不应当剥夺公民这一行使权利的自由。事实上,对属人管辖缺少限制的问题已经引发了很多学者的讨论,多数观点认为应当适当引入双重犯罪等原则作为限制措施。

事实上,因在境外对外国人实施当地不为罪的行为而构成我国犯罪的,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发案风险极低。为进一步减小风险,笔者建议境内有关人士向律师、法学专家等法律服务提供者寻求帮助,确立行为边界。

人人拥有免于恐惧与匮乏的自由。

作者简介:

王征驰 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办公室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硕士

参与信通院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编写《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藏品研究报告》

擅长金融创新领域的法律服务,对P2P、助贷、虚拟货币、挖矿、NFT数字藏品等商业模式的风险深度了解并具备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联络邮箱:wang.zhengchi@denton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