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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李旭反传防骗团队从中国检察网获悉,“最美副业”传销组织9名骨干成员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以虚拟币炒作为名发展下线2500余人 “最美副业”传销案9人被公诉

“最美副业”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

“最美副业”传销组织以“虚拟币”炒作为噱头,在没有实体项目支撑的基础上,公开宣传发展,要求投资人购买2万元或3万元的虚拟币成为会员,会员通过发展4名直接会员、5名间接会员可申请成为群主。群主发展5个标准群(群内总投资50万元以上)并交纳10万元保证金后可成为理事;理事发展直接下线四名理事并交纳40万元保证金后可成为常务理事,以此规则组成会员、群主、理事、常务理事等层级。

普通会员根据逐级传达的指令每四天交易一次虚拟币,以获得虚拟货币增值利益。会员将该收益的30%上交给本群群主,本群群主收取其中的20%收益作为群管理费,剩余10%收益上交给上线群主(可由理事兼任)。每月团队增长率要达到35%以上,理事每月获得团队月投资增长的3%的提成,常务理事每月可获取团队月投资增长的1.5%的收益。返利以虚拟币的形式发放,虚拟币可在平台内兑换为人民币或者USDT币。

各被告人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

1.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

2020年 1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程某某(已判决)推荐加入了“最美副业”组织中程某某团队,并逐渐升级成为理事级别会员。经审计,孙某某以多层级的方式共发展了下线1119人(含一人多号),传销资金311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70000元,扣除未被兑现平台虚拟币,其实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47378.5元。孙某某位于整个平台传销组织的第十二层。

2.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

2020年 3月,被告人王某甲通过潮某某(已判决)推荐加入了“最美副业”组织中程某某团队,并逐渐升级成为理事级别会员。经审计,王某甲以多层级的方式共发展了下线262人(含一人多号),传销资金7320003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66000元,扣除未被兑现平台虚拟币,其实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76000元。王某甲位于整个平台传销组织的第十三层。

3.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

2020年 6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刘某某(已判决)推荐加入了“最美副业”组织中程某某团队,并逐渐升级成为理事级别会员。经审计,吴某某以多层级的方式共发展了下线222人(含一人多号),传销资金620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8213元(均已兑现为人民币)。吴某某位于整个平台传销组织的第十四层。

4.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事实

2020年 1月,被告人段某某通过程某某(已判决)推荐加入了“最美副业”组织中程某某团队,并逐渐升级成为理事级别会员。经审计,段某某以多层级的方式共发展了下线230人(含一人多号),传销资金603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12177元,扣除未被兑现平台虚拟币,其实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10000元。段某某位于整个平台传销组织的第十三层。

5.被告人严某某的犯罪事实

2020年 3月,被告人严某某通过潮某某(已判决)推荐加入了“最美副业”组织中程某某团队,并逐渐升级成为理事级别会员。经审计,严某某以多层级的方式共发展了下线173人(含一人多号),传销资金487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6640元,扣除未被兑现平台虚拟币,其实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80000元。严某某位于整个平台传销组织的第十三层。

6.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事实

2020年 1月,被告人丁某某通过邵某某(已判决)推荐加入了“最美副业”组织中程某某团队,并逐渐升级成为理事级别会员。经审计,丁某某以多层级的方式共发展了下线164人(含一人多号),传销资金468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00元,扣除未被兑现平台虚拟币,其实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0000元。丁某某位于整个平台传销组织的第十二层。

7.被告人王某乙的犯罪事实

2020年 2月,被告人王某乙通过潮某某(已判决)推荐加入了“最美副业”组织中程某某团队,并逐渐升级成为理事级别会员。经审计,王某乙以多层级的方式共发展了下线159人(含一人多号),传销资金442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68600元(已全部兑现成人民币)。王某乙位于整个平台传销组织的第十三层。

8.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

2020年 2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吴某某推荐加入了“最美副业”组织中程某某团队,并逐渐升级成为理事级别会员。经审计,张某某以多层级的方式共发展了下线138人(含一人多号),传销资金399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15000元,扣除未被兑现平台虚拟币,其实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85000元。张某某位于整个平台传销组织的第十五层。

9.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

2020年 2月,被告人谢某某通过邵某某(已判决)推荐加入了“最美副业”组织中程某某团队,并逐渐升级成为理事级别会员。经审计,谢某某以多层级的方式共发展了下线122人(含一人多号),传销资金329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00元,扣除未被兑现平台虚拟币,其实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80000元。谢某某位于整个平台传销组织的第十二层。

2020年10月17日,该组织设立的虚拟币交易所关闭。同年11月11日,邵某某(已判决)报案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吴某某、段某某、严某某、丁某某、王某乙、张某某、谢某某均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孙某某主动退缴人民币500000元,王某甲主动退缴人民币250000元,吴某某主动退缴人民币78213元,段某某主动退缴人民币162751.17元,严某某主动退缴人民币120000元,丁某某主动退缴人民币121730元,王某乙主动退缴人民币190000元,张某某主动退缴人民币116477元,谢某某主动退缴人民币160000元,前述款项现均暂扣于公安机关。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吴某某、段某某、严某某、丁某某、王某乙、张某某、谢某某以虚拟币炒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币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九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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