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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蔚焜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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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的房被当地文物保护部门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怎么能说拆就拆了?”

“我们给你的补偿数额不低了,为什么这么倔呢?差不多行了!”

西昌市A街道市民邱先生的房屋被当地征收方以“历史文化保护”的名义实施征收,但负责开发该历史文化保护项目却是西昌某旅游投资公司。

“这是商业开发并非基于公共利益,是彻头彻尾的挂羊头卖狗肉。”在邱先生看来,自己和征收部门未达成任何协议,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

最终,该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征拆律师张新的全力争取下,西昌市中院做出撤销已发布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判决。

本案判决书

案件事实

西昌市政府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西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查明:因征收部门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和邱先生未在规定时间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拆除土地移交工作,征收部门于2021年7月27日报请西昌市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西昌市政府根据四川省高院判决结果对作出的《关于古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升重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最终确认邱先生的房屋使用权共有146平方米。

经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为652451元。决定邱先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决定产权置换,并表明,“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维权意识较强的邱先生第一时间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在征拆案件方面经验丰富的张新律师在代理此案后,认为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于是向西昌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过程

市政府在庭审中辩称:

2018年2月,征收工作人员对邱先生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评估机构出具的初评结果因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超过有效期。为了邱先生能够得到公平补偿,市政府进行了新评估调查,新评估报告补偿数额比旧补偿数额更高。

所以,新作出的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诉讼结果

西昌市中院审理后认为:

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征收部门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的实物调查登记中仅对邱先生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确认,而未对2020年5月西昌市文物管理所作出的相关事实进一步调查、核实和确认。同时,征收部门在委托四川某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对邱先生房屋以2021年为时点进行评估时亦未向评估机构作出是否为文物的相关说明

遂判决撤销西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温馨提示

我国各项法律均规定地方政府实施不动产征收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之需要,2011年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次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在各类征收案件中,各地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以“旧村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名义实施征收的情况大量存在。

如果是为了商业利益的开发建设,被征收人可以在地方政府举行的听证会上或在法院审理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庭审中,提出法律意见。在当前城镇化热潮下,法院对不动产征收决定案件进行审理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也是合法性审查的一个方面。

正确界定和适用“公共利益”,对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

(文章中使用名字均为化名)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