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两个合同(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两个合同条件)
第七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如下: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规定。
关于本条,我们注意到如下几点:
一、融资租赁合同最好对租赁物的品牌、性能等进行详细约定,一方面使出租人能够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另一方面使承租人能够检查、验证出租人购买的租赁物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及合同约定。
二、除常规的租赁期限、价款支付等合同条款外,融资租赁合同对于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最好也明确约定,我们在上文中说过,一般租赁合同,租赁物的所有权归于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可以根据约定归出租人或承租人所有,或约定由承租人按一定价款留购。为避免各方对租赁物归属有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融资租赁合同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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