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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根据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 单独计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

本办法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

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

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

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欠款;

(八)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易或者转让;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其他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计票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中小投资者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

票。

同一股东账户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包括第三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时,应单独登记中小

投资者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单列宣布。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股东大会对议案情况进行表决时,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中小投资者

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应由推举的一名中小投资者代表与律师、监事代表和推举的另一

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采用网络投票的股东,可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公司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时,除统计出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外,应另行统计

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投

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中均应说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有无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有,则应单独载明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应对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投票事项投反对票的原因予以记录(如

有)。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并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做出明确说明。

第九条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还应列明: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的

情况,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的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三)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审议和表决情况,包括审议和表决的方式,对相

关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应包含律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发表意见的

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