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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金信托的法律与监管基础

保险金信托是保险与信托的结合,应同时符合保险法律法规和信托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中,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影响信托公司受托管理责任,信托法律法规对于信托当事人及信托财产的要求也影响保险金信托委托人的确定、对接保险产品类型以及信托财产价值确定等事项。

(一)保险方面的法律与监管要求

1.保险类型

《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对保险产品的选择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这主要是因为:一是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保险产品,其先决条件是保险金给付,所以出险概率更低的意外险等保险产品较不合适;二是要求保险金给付金额较大,多具备保障未成年及弱势家庭成员目的,因此给付金额波动较大(例如投资连结险)的保险产品也不适合设立保险金信托;三是从需求角度而言,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对保险赔付金的需求与信托的初衷背道而驰,则此类产品置入信托意义不大,比如对赔付金的需求较为急迫重疾或全残产品;四是管理方面,保险金信托运行周期较长,涉及服务主体较多,信托公司需综合考虑成本与收益的配比关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具有较强传承、养老或教育规划功能或者具有较高现金价值的终身寿险和年金保险成为保险金信托的最佳标的资产。

(1)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因此,终身寿险是不定期的死亡保险,提供终身保障,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无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应给付保险金,其作为保险金信托最主要对接的保险险种,满足了保险金给付这一先决条件,同时有相对较高的保额,可以在时间和金额方面对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提供较为完善的保障,满足保险金信托的设立要求。

(2)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大额年金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次或按期交纳总额较高的保险费,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可以按年、半年、季或月给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期满。年金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因此大额年金险具备保险金给付和保额较高的基本条件,也是保险金信托主要对接的保险险种。

2.保险当事人及相关主体

保险关系中主要涉及的当事人及相关主体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

(1)投保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相应权利义务作了规定,具体内容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还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受益人为数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保险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的相应权利义务作了规定,具体内容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下,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被保险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对被保险人的相应权利义务作了规定,具体内容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4)受益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的相应权利义务作了规定,具体内容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见表1)。

3.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金是指人身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的款项(一定金额的现金)。

保险金请求权是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二)信托方面的法律与监管要求

1.保险金信托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的委托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体到保险金信托而言,其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家庭委托人。

其次,保险金信托生效后,委托人不再享有相关财产性权利,包括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和收益权。同时,按照《信托法》规定,虽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本身不享有财产性权利,但信托的目的是实现委托人的意愿。因此,委托人基于其设立信托的地位,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具体可以分为法定权利和保留权利两类。

最后,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负有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义务,以及因不履行此项义务而发生的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而原则上在信托生效后,委托人对受托人和受益人也不再负有任何义务和责任。因此,在信托成立后、生效前,委托人应当履行其法定义务和责任。在信托生效后,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具体要以相应的信托文件约定为准。

2.保险金信托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在我国保险金信托业务实践中,受托人为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其次,在保险金信托的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地位重要,享有相应的权利,其权利的范围、行事方式等均需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一是与受托人履行信托职责相关的各项权利,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具有名义所有权、管理和处分权,以及对不当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异议权,并享有可以代表信托起诉和应诉的权利;二是与受托人履行信托职责不相关的权利,即受托人因提供信托管理服务而自身享有的权利,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若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是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

最后,保险金信托受托人的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类。约定义务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保险金信托的信托合同中约定。法定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遵守信托文件约定的义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二是忠实和谨慎的义务,保险金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忠于委托人所托,对保险金信托尽到忠实负责、善良管理的义务;三是尽职管理义务,主要是指在保险金信托的开展中,为实现委托人的信托目的,对于信托财产的使用,受托人应当尽职尽责、谨慎管理;四是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义务,保险金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应当分别管理;五是记录、报告和保密义务,保险金信托的受托人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并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时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六是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保险金信托的受托人应以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七是清算义务,保险金信托终止时,受托人负有对信托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的义务。

3.保险金信托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而言,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在保险金信托实践中,由于主要采用终身寿险或者大额年金险设立信托,若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是保单的受益人,相应的受益人也要符合保险相关规定对受益人的要求。此外,对属于家族信托范畴的保险金信托,其受益人也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必须为家庭成员,且委托人不得是唯一受益人。

其次,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是《信托法》特有的法律概念,专指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所享有的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依据《信托法》与信托文件规定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包含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两大部分。

最后,在信托关系中,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在信托生效后原则上没有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应负有的责任和义务,但仍可能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例如法定直接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下应当承担的特定义务,或者信托文件中规定的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4.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应满足特定要求

设立信托对信托财产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合法性。我国《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此外,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还应当具备转让性。

(1)信托财产的确定性

我国《信托法》第十一条将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作为信托无效情形之一加以规定。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财产的确定是要求信托财产从委托人自有财产中隔离和指定出来,而且在数量和边界上应当明确,即信托财产应当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以便受托人为实现信托目的对其进行管理运用、处分。

信托财产的确定性,首先是信托财产存在的确定性,即信托财产已经存在。保险金信托以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是一种财产权,但并非或有。虽然设立信托时信托保险金并没有全部入账,但具备可确定的现金价值,这就是保险金请求权的确定性在信托关系中的反映。

(2)信托财产的合法性

我国《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信托无效。信托财产的合法性要求是指,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应当是合法取得并占有的财产。委托人对该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主张权利。

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保单资产,应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性权利,应在设立信托时提供完整的文件证明材料,并确认该等特定保险金请求权未进行质押、转让等任何处分,保险金请求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3)信托财产的可转让性

委托人须将拟设立信托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托人,因此,设立保险金信托的财产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首先,保险金请求权具有可流通性,符合信托财产转让性的要求。具体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人身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可以通过被保险人(通常也是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指定或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方式进行转让,而保险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可转让保险金请求权。由此可见,在保险金信托的设立中,依照合法合规的情形进行了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流通。

其次,保险金请求权具备处置性,可以用于设立信托,具备了设立保险金信托的基本条件。委托人合法所有的保单不属于法律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并且在不是共有财产、不是附属于其他权利之下、不是约定不得转让的财产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自由处置,设立保险金信托。

(三)保险金信托的监管要求

目前保险金信托虽然尚无法律规范或者监管文件予以明确规定,但是通过对保险制度和信托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保险金信托符合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和监管对金融回归本源的期待。面对千亿元甚至万亿元级的财富管理市场,信托、保险、银行以及其他机构仅需立足本身优势、妥善解决不同制度之间的磨合、谨慎把握当事人角色定位,即能实现各方共赢,分享市场增长带来的回报。

(课题牵头单位: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源自中国信托业协会